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30日,全国有18家“文交所”挂牌成立,另有6家正在筹备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火爆与疯炒的冷思考
■陕西证监局 王宏斌 李咏梅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艺术品消费需求日益增长,艺术品保值增值功能凸显,国内艺术品市场日趋活跃。据法国Artprice最新统计,2011年上半年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成交额为428.42亿元,同比增长112.71%。而2010年中国艺术品市场总成交额超过500亿元,占全球艺术品销售额的33%,居全球第一。
与此同时,艺术品信托、文化投资基金等与艺术品投资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如雨后春笋般活跃起来。据统计,自2009年6月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以来,截至2011年6月30日,全国已有18家“文交所”挂牌成立,另有6家正在筹备中。在艺术品市场繁荣发展的同时,市场投资出现过热现象,尤其是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火爆和疯狂炒作令人堪忧。
一、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导致市场投机升温
1、国内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现状。
2010年3月,中宣部等九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鼓励国内文化企业积极借助资本市场平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尝试文化产权交易,促进文化产业做大做强。《指导意见》在文化市场和金融市场引起强烈反响,成为文化产业和金融资本相互融合的推动力。
2009年6月,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2010年12月,上海文交所发行了我国首只艺术品资产包“艺术品产权组合1 号——黄钢艺术品”,包括了黄钢两个作品,共计2500 平方尺,面向投资者俱乐部的会员定向发售,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模式。
2009年11月,深圳市政府批准由深圳广电集团、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报业集团和文博会公司等联合发起设立了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交所在经营模式上分为整体权益交易平台和份额权益交易平台。2010 年5 月,深圳文交所将齐白石、张大千的94 幅作品“打包拆分”定向发售。同年7 月,深圳文交所推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1 号艺术品资产包——杨培江美术作品”,配置了杨培江四幅油画及八幅宣纸彩墨作品,采取经纪人加发行代理商的组合经营方式,由艺术家的独家代理人担任发行经纪人,并由深圳市天禄琳琅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代理商和挂牌保荐,资产包的“所有权份额”分为1000 份,单位面值2000 元,总价值200 万元人民币。发行经纪人持有300 份,发行代理商持有100 份,发行经纪人和发行代理商持有的份额作为非公开发行的初始保留权益,挂牌后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2010年5月,成都市政府批准由成都博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等股东联合发起设立了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随后,发售了《朋友》和《翰墨长安》两个资产包,受到市场热捧。《翰墨长安》资产包中包含了长安画派画家王西京的13幅画作和杨霜林的28幅作品,总估值6000万元,由持有人保留40%的份额,对外发售3600万元,发售10分钟内即被认购三分之一,三天时间被全部认购。
2009年9月,天津市金融办批准设立了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2011年1月,天津交所发售了第一批艺术品份额产品——津派画家白庚延的两幅作品《黄河咆哮》、《燕塞秋》。经有关专家评估,《黄河咆啸》和《燕塞秋》分别价值600万元和500万元,被拆分为600万和500万份额,发售价1元/ 份,最小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采用T+0的标准化交易模式。1月26日,这两只份额均以1.20元开盘,3月24日,《燕塞秋》盘中最高18.50元/份,《黄河咆啸》盘中最高18.70元/份。为了控制价格暴涨的局面,天津文交所屡次修改规则,并相继发售了白庚延的六幅画作及一颗天然粉钻。白庚延作品在天津文交所挂牌上市在艺术界掀起轩然大波,不少人对此表示质疑。
2011年4月,河南省金融办批准由两个自然人出资5000万元成立了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设计与天津文交所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是引入了做市商制度,采取投资者预约登记的方式,委托银行代为发售。
2011年6月,湖南省文化厅批准由湖南省文化艺术基金会、湖南高登艺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5000万元,组建了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
2011年7月,广东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成立。江苏、陕西、大连、厦门等地也纷纷筹备成立文交所。
综上可见,各地文交所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共同特点:一是以《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按份共有”规定,作为艺术品份额化的法律依据。二是交易模式基本比照股票市场,采取二级市场集合竞价和连续交易模式。三是虽然有的在一级市场发售中面向特定对象,人数限制在200 人以内,但随着二级市场交易的持续,都不同程度出现了公众化问题。
2、海外艺术品投资的基本情况。
海外艺术品投资的历史悠久,早在18世纪就盛行于欧美,许多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的资产组合中都配置了艺术品资产。上百年来,艺术品的交易模式基本延续传统做法。在英、法、得、意等欧洲国家,艺术品交易以拍卖模式为主;在美国则多以画廊模式为主。艺术品份额化投资在国外并不盛行。在国内相继成立文交所,兴起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之时, 海外也出现了类似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2011年5月31日,由华人财团出资成立了香港国际艺术品交易中心。该中心已经开展模拟交易,采用网上申购,T+0交易,非上市首日份额日涨幅限制为20%,上市首日份额涨跌幅限制为50%,交易佣金3‰,双向收取。
二、艺术品份额化或类证券化交易的风险分析
1、并不具有证券的本质特征。
艺术品份额化与证券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论深圳文交所的“拆分模式”,还是天津文交所的“份额化”,其运作模式都是将凝结在艺术品之上的“财产权”打包,等额拆细,形成“分拆权益”面向投资者发售,投资者购买的不是被分割的实物艺术品,而是被分拆的权益。虽然艺术品份额化的形式与证券相似,但并不具有证券的本质特征。这种艺术品份额类证券化交易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如信用风险、交易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且相对于证券而言更加难以防范。
无论是股票还是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是融资关系,属于典型的金融工具。而艺术品份额发售人与投资者之间是买卖关系。在这个关系中,艺术品份额虽然可以在市场交易,但其本质只是艺术品交易的符号工具。艺术品份额发售完成后,买卖双方的关系即告结束,发售人不再享有对艺术品的权利,也不需要履行任何义务,与艺术品财产权相关的收益和安全养护、损毁灭失风险随交易而转移给投资者,投资者与发售人之间不存在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