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合同纠纷暴露艺术品拍卖的潜规则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文章作者:李湘
【案例】 某拍卖公司向法院起诉岳先生。拍卖公司称:2010年11月22日,该拍卖公司在北京某大酒店举办了秋季拍卖会,岳先生以自己名义办理了竞买手续,在拍卖会上竞投并拍得了吴历的《竹石图》,该拍卖品落槌价58万元,酬金为6 .96万元。岳先生签署了拍卖品成交确认书,但一直未如约付款,故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岳先生之间的拍卖合同关系,岳先生向其支付相应的酬金及保管费,并赔偿委托拍卖方应支付的佣金、保险费、图录费等。岳先生答辩称,竞买人迟延支付竞拍品价款是拍卖行业的惯例,其并未打算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迟延付款是因为拍卖品的画面局部与图录不符,在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时候岳先生曾经向拍卖公司提出过,但未得到答复;故不同意拍卖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 近期,因炒房、炒股纷纷陷入低点,艺术品市场投资热逐渐兴起,法院受理的拍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1、原告大多为拍卖公司,被告大多为竞买人。2、涉案的拍卖标的物大多为艺术品。3、诉因大多由于竞买人竞投成功之后,不履行支付拍卖公司佣金及拍卖品价款的付款义务,在诉讼过程中也出现竞买人因拍卖物品的质量瑕疵存在异议对拍卖公司提出反诉的情况。4、结案方式大多为撤诉。通常在起诉以后,竞买人会和拍卖公司达成和解,拍卖公司撤诉。 这些案件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反映出艺术品拍卖市场缺乏行业监管及自律,存在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潜规则”: 一、串通抬价。部分委托人与拍卖人组织虚假竞价哄抬价格,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以达到抬高其委托拍卖品成交价格的目的。 二、知假卖假。部分拍卖人,利用免责条款逃避责任。各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基本上都有不对拍卖品真伪和质量瑕疵承担任何责任的规定,甚至出现了一些拍卖人明知拍卖品为假货或质量存在瑕疵仍进行拍卖或故意加以隐瞒的情况,对拍卖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造成了严重损害。 三、随意评估。目前艺术品拍卖市场缺乏权威可信的鉴定评估定价机构和评估标准。艺术品拍卖市场鉴定操作不规范、定价不统一,竞买人对拍卖品信心不足,导致拒绝履约的行为屡屡发生。 四、程序不严。拍卖公司经营不规范,拍卖程序不严谨。部分拍卖公司对有瑕疵的艺术品不尽告知义务。有些拍卖中出现了有人冒用别人名义竞投、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情况,拍卖公司只认竞投号牌,不核实具体举牌及签字人员身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拍卖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五、投机盛行。竞买人也存在投机心态过盛、缺乏理性的情况。按拍卖相关规则,拍卖交易方式实行落槌成交方式。一经拍定,竞买人就变为买受人,不得反悔。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指定期限内向拍卖人足额支付拍卖价款和佣金。而部分竞买人投机心态胜过理性,对所拍的艺术品并未进行充分了解,未在拍品公示阶段确认拍卖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在冲动竞拍过后开始后悔,以各种理由不再履行付款义务,甚至以此作为要求降价的手段。 艺术品拍卖行业受到工商、税务、文化部门、文物局、公安局等多部门监管,但由于监管不到位,拍卖行业协会自律程度也较差,导致在目前的拍卖活动中出现了上述情况。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拍卖秩序,推进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成熟稳健发展,建议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是加大对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监管力度。各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及时打击虚假竞买、知假卖假等非法拍卖行为。 二是完善相关立法、充分发挥拍卖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细化具体行业流程和规则,建立委托竞投的具体规范,引导各拍卖公司建立健全合法的拍卖程序规范。 三是建立艺术品科学鉴定评估体系、合理定价,设立具有公信力的权威评估鉴定机构,维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提高竞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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