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赝品“埋单” 法律能否鉴定艺术品“真伪”
来源:北京日报 文章作者:刘冕
拍卖行是否应当为卖出的赝品“埋单”?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备受关注的案子。原告苏女士2005年以230万元拍得油画《池塘》,3年后被作者吴冠中鉴定为赝品后,将拍卖委托人萧某和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佣金及拍卖款共计人民币253万元。 原告:抬着假画上法庭 15日上午,原告方代理人将《池塘》油画抬进法庭,半人高的画框左上角清晰地写着“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及吴冠中署名。 《池塘》买受者苏女士介绍说,2005年11月10日,她在翰海网站获悉秋拍消息。“为证明此画是吴冠中之作,翰海同时提供了由安徽美术出版社1984年3月出版的明信片,《池塘》就在明信片中。”她表示,在拍卖会现场经过多轮竞价后,自己终以230万元拍得《池塘》,并支付给翰海公司佣金23万元。 后来苏女士欲将该画出手,但部分行内人对画作真伪提出质疑。直到2008年5月,南方周末记者张某获悉此事联系到吴冠中。张某作为证人在法庭上介绍,今年7月1日,画家经过辨认后明确告知这幅作品为赝品。苏女士说,她这才知道自己受骗了。 苏女士委托律师去安徽工商局查询“安徽美术出版社”的工商信息,发现该出版社成立日期是1986年,因此判定翰海公司提供的明信片也是假的。所以苏女士认为,翰海公司在拍卖中以肯定的口吻对画作进行了详尽介绍和评价,这是对拍品真实性的承诺和保证。而其在拍卖规则中声明“对拍卖品所作的介绍、描述及评价属参考意见,不表示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加重了竞买人的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翰海公司的免责声明是无效的。
卖家:拍前已声明不保真 萧某代理人表示,根据《拍卖法》,买受人只能起诉拍卖人,不能起诉委托人,只有拍卖人受到损失后,才能由拍卖人起诉委托人。翰海拍卖有限公司则表示,在拍卖规则中已声明,不保证拍卖物品是真迹,拍卖风险由买受者自行承担。 被告方两位代理人均表示不能确定法庭上这幅画是否系苏女士从翰海公司拍得,且认为由画家本人鉴定作品的真伪存在弊端。“画家自己鉴定自己的作品相当于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这种做法是否妥当有待商榷。” 另外,翰海提供了《吴冠中》一书作为证据,证明吴冠中画过《池塘》。此外,该公司还拿出媒体报道作为证据,证明苏女士早已知晓此画非真迹,现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就苏女士与翰海公司的合同能否被撤销、拍卖委托人萧某是否承担责任、苏女士的主张是不是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专家:“打眼”也是收藏一部分 “对于我国而言,拍卖市场是一种新生事物,应当得到大力扶持。”中拍协副秘书长王凤海表示,据他所知,依靠法律判定艺术品真伪的案例在国外没有先河,如果有拍卖行打出“保真”旗号,反倒会受到商业欺诈的质疑。 “不仅我国,世界上各国对于艺术品鉴定都没有统一标准,也没有权威鉴定机构。”王凤海解释,这主要是由于对艺术品鉴定分目鉴、史鉴和科学鉴定,目鉴难免会因为专家不同而对同一件艺术品看法存在差异;科学鉴定则只能检验出艺术品的成分、年代等,对于作者等却没有办法;至于依靠史料等判定,也会出现真假争议,比如现在经常引用的《石渠宝笈》,在刚出版时就受到过争议。 对于今天的庭审,一些艺术品收藏专家表示,艺术品交易不是普通商品买卖,自古没有“保真”之说,往往“走眼”是入行的必要学费。艺术品收藏领域本来就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打眼”和“捡漏”就是收藏的一部分。当前,很多人并不是出于爱好来购买艺术品,而是将艺术品买卖当作一种商业投资甚至是投机行为,投资首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资金安全,如果自己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入场前又缺乏对于拍卖市场的正确认知,只寄望于让拍卖公司为其买账是不可取的。在年成交额动辄上百亿的今天,每一件有争议的拍品都靠法律来裁定很不现实。 也有专家认为,作为中介的拍卖公司如果因为没有“保真”责任,就随意售假,势必影响公司信誉。“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卖出假货,都是砸自己招牌的行为,至于是否要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则值得商榷。”王凤海表示,拍前已作免责声明或不知道是假的情况在拍卖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作为行业协会,中拍协将严格禁止假拍。
"吴冠中假画案"追踪:购画人要求返还拍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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